洛阳市第二实验中学劳动纪律与考勤制度暂行规定
为加强学校管理,严肃考勤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,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,对我校的考勤制度作如下修订:
一、学校实行八小时坐班工作制。教职员工必须严格按照上下班时间,按时到达工作岗位。迟到10分钟以内一次扣发10元,迟到人员必须及时向总务处报到,否则每超过1个小时加扣10元;不得擅自离岗,有事外出必须进行离岗登记,每周因私离岗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;超过4个小时至8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,扣发40元;以此类推。
二、学校实行不定期查岗制度。查岗时不在工作岗位且没有履行正常签出、请假等手续的一律按脱岗处理,扣发20元;在查岗当日的半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岗报到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三、学校实行实名签到、签出制度,一律不得由他人代签,发现代签者当事人双方每人次扣发50元。
四、学校实行集体活动考勤制度。周一升旗、党团员活动、教职工大会、教职工集会、运动会等集体活动和年级组、教研组活动均由专人负责检查,对无故不到会、不参加活动的每次扣发20元。
五、学校严格教学纪律制度。上班期间,不得在办公场所进行与教学无关的娱乐等活动(学校组织的活动除外);禁止教师带手机进班上课;禁止教师无故缺课、私下调课;禁止殴打、辱骂学生。以上现象发现一次扣发20元。
六、学校严格请销假制度。教职工有事、有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请假一天以内由教务处审批,一天以上由校长审批,并报总务处备案;事假或病假期满后必须及时销假。
1、教职工请病假必须持有相应的病例或医院证明。三天以内的,每天扣发10元;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,扣发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(固定工资、活工资、10%工资之和)的一半;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,除按上述规定扣发工资外,不享受当月的职岗津贴。工龄满25年以上的教职工减半扣发。
2、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手续。三天以内的,每天扣发10元;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,扣发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(固定工资、活工资、10%工资之和);事假在一个月以上的,除按上述规定扣发工资外,不享受当月的职岗津贴。工龄满25年以上的教职工减半扣发。
3、病假、事假期间均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、伙食补贴(南院)。
七、以上各项规定均和学校一年以内的福利、奖金挂钩,扣完为止。
八、学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、事假累计超过10天、旷工一天以上者,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,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;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累计5天以上者,除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应工资及津贴、福利、奖金外,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除名。
九、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,在此时间之前按原规定执行。
洛阳市第二实验中学
2006年2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