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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物品管理制度

 

洛阳市第二实验中学班级公物管理暂行办法
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物管理,培养学生养成节水、节电、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和集体主义精神,创造出优美良好的育人环境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责任要求
1、教室及教学楼内的公物设施均划分给各班级使用和管理。班级公物管理采取班
主任负责,分班管理,班级承包奖惩的办法。
2、由总务处负责建立班级公物管理档案。每学期初向各班主任清点公物、移交清
单;每月检查一次,发现问题,及时维修,合理结算,造册登记,期末清点验收。
二、评比奖励
1、把班级公物管理情况作为先进班集体、文明班集体和优秀班主任评选条件之一,
公物损坏严重的班级取消评选资格。
2、把班级公物管理情况纳入班主任量化考核管理。
三、赔偿处理
1、属于自然损坏、损耗的,由总务处负责无偿进行维修。
2、有损坏公物,能落实责任,由负责人负责赔偿;不能落实责任,则由班级进行
赔偿。视情节按以下标准赔偿。
(1)打碎玻璃一块,赔偿30—100元。
(2)损坏桌凳,赔偿20-150元。
(3)损坏灯具一只,赔偿10-50元。
(4)打坏黑板玻璃一块赔偿50-150元。
(5)破坏劳动工具每件赔偿10元。
(6)更换门锁一把,赔偿30元。
(7)损坏各类电器,照价赔偿。
(8)丢失公物,照价赔偿。
3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除照价赔偿外,视情节处以2倍以上的罚款,并给予必
要的纪律处分。
(1)故意破坏公物者。
(2)履教履犯,知错不改者。
(3)有人证,物证而拒不承认,且态度恶劣者。
(4)策划、煽动、唆使他人破坏公物者。
四、宿舍公物管理纳入班级管理渠道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五、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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